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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有個關商業糾紛的問題,因為大老闆在其他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涉嫌挪用公司公款。現在其他股東要求聘請審計查帳,但是大老闆就以股東要有合法身分才有資格查帳為理由來阻止查帳(因為有些股東沒綠卡) 如果大老闆不同意,可以聘請審計來強行查帳嗎? .一定要有合法身分的股東才可以要求查帳嗎? .如果大老闆涉嫌挪用公司公款事實成立,那他要負上怎樣的法律責任?其他股東有權處理這件事嗎? 答: 一般關於商業糾紛的問題,牽涉問題很多。 不過一般在美國的商業法,所涉及的法規,應可適用大部分的美國公司。 一般有合夥人的有限公司,因為公司的股份並無現成的市場可以買賣,在此情形之下,美國的法律大部分視此種公司為合夥生意。 你們公司無現成市場交易機制來買賣各股東持有的股份,那麼,應可視為合夥生意,一旦公司處於合夥關係,那麼持股份的股東之間,就有所謂的忠誠關係(Fiduciary Duty)若有股東涉嫌挪用公款,其他股東當然可以要求查帳,或要求解散公司,或向法院提出訴訟.即使股東沒有綠卡身分,但法定權利並不受影響,唯沒有綠卡合法身分,並不能在自己公司工作。 至於如何以法院訴訟的程序來處理公司的糾紛事件,請諮詢你的律師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

